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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中國銀保監(jiān)會海南監(jiān)管局印發(fā)《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方案》,開展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
《工作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試點對象:新建的住宅工程項目作為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主要試點對象;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基本承保范圍為: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防水工程、裝飾裝修工程、機電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期限為:地基與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保險賠償責任期限不少于15年;防水工程保險賠償責任期限不少于10年;裝飾裝修工程保險賠償責任期限不少于5年;機電工程保險賠償責任期限不少于5年;
......
代位追償:保險公司對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約定的質量缺陷進行維修或賠付后,有權依法對質量缺陷的責任單位實施代位追償,被保險人與相關責任方應予配合。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中國銀保監(jiān)會海南監(jiān)管局
關于印發(fā)《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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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fā)區(qū),各市、縣、自治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洋浦經濟開發(fā)區(qū)規(guī)劃建設土地局,三亞銀保監(jiān)分局、各監(jiān)管組,各財產保險公司海南分公司,各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xiàn)將《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方案》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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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中國銀保監(jiān)會海南監(jiān)管局
2019年7月3日
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guī)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fā)〔2016〕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19號)、《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方案〉的通知》(建質〔2017〕57號)關于研究推進工程質量保險的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建設工程質量的風險保障機制,提升工程質量水平,切實維護建筑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在我省開展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為確保試點工作高效、順利推進,制定本工作方案。
?????? 一、試點保險內容
(一)定義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指由工程的建設單位投保,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對在保險責任期限和保險范圍內出現(xiàn)的由于工程質量缺陷所導致的投保建筑物損壞,履行修復賠償義務的保險。工程質量潛在缺陷,是指因設計、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并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
(二)試點對象
將海口市、儋州市作為我省推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主要試點地區(qū),鼓勵其他市縣開展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
新建的住宅工程項目作為質量潛在缺陷保險主要試點對象,鼓勵其他條件成熟的新建公共建筑開展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
(三)試點保險范圍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基本承保范圍為: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
(1)整體或局部倒塌;
(2)地基產生超出設計規(guī)范允許的不均勻沉降;
(3)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出現(xiàn)影響結構安全的裂縫、變形、破損、斷裂;
(4)陽臺、雨蓬、挑檐、飄窗等懸挑構件和外墻面坍塌或出現(xiàn)影響使用安全的裂縫、破損、斷裂。
2.防水工程
(1)地下防水滲漏;
(2)屋面防水滲漏;
(3)外墻(含外窗)滲漏;
(4)廁浴間防水滲漏。
3.裝飾裝修工程
(1)墻面外觀質量缺陷;
(2)墻面、頂棚抹灰層出現(xiàn)空鼓、開裂、脫落;
(3)全裝修的質量缺陷。
4.機電工程
(1)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的質量缺陷;
(2)供冷與供熱系統(tǒng)工程的質量缺陷。
因使用不當或第三方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問題,不屬于本方案規(guī)定的保險責任范圍。
(四)試點保險期限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期限為:
1.地基與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保險賠償責任期限不少于15年;
2.防水工程保險賠償責任期限不少于10年;
3.裝飾裝修工程保險賠償責任期限不少于5年;
4.機電工程保險賠償責任期限不少于5年。
鼓勵保險機構與建設單位雙方協(xié)商延長保險賠償責任期限,到期后鼓勵續(xù)保。
保險賠償責任期限從該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承保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開始起算。
(五)保費計算及費率核準厘定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保險費計算基數(shù)為建設工程的建筑安裝總造價。投保建設工程質量缺陷保險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概預算組成中,列明該保險費。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具體承保費率,應當根據建設工程風險程度和參建主體資質、誠信情況、風險管理要求,結合再保險市場狀況,在保險合同中具體約定。對資質等級高和誠信記錄優(yōu)良的,保險公司可以給予費率優(yōu)惠。
保險條款及費率應當經保險監(jiān)管部門報備,其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條款應當向各市縣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備案。
(六)投保模式
投保建設工程潛在缺陷保險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承發(fā)包合同中予以明確。
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投保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后,可取消工程質量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
(七)承保模式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承保鼓勵采取共保模式,共保體應當遵守統(tǒng)一保險條款、統(tǒng)一費率、統(tǒng)一理賠服務、統(tǒng)一信息平臺的共保要求。
(八)風險管理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簽訂之后,保險公司應當聘請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簡稱“TIS機構”)對保險責任內容實施風險管理,工程參建各方應當提供便利條件,配合開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風險管理工作開展。
TIS機構是為建設項目提供質量風險監(jiān)督、檢查和評估等相關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應具備獨立性,不得與參建單位有關聯(lián)。
TIS機構應當根據保險責任內容按合同約定條款對工程開展全過程風險檢查,形成過程檢查報告,內容包括檢查發(fā)現(xiàn)的質量缺陷問題、處理意見和建議。
TIS?機構應當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終檢查報告,最終檢查報告應當明確發(fā)現(xiàn)的質量缺陷及整改情況,并給出保險責任內容的風險評價。
TIS?機構的過程檢查報告和最終檢查報告應當提供給保險公司、建設單位和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
建設單位接到過程檢查報告和最終檢查報告后,應當責成施工單位及時整改質量缺陷問題。
監(jiān)理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整改質量缺陷問題,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監(jiān)理單位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并抄送保險公司。
建設單位應當邀請保險公司參加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最終檢查報告中指出建設項目存在的質量缺陷問題,施工單位沒有完成整改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設計或施工單位與TIS機構就工程質量缺陷的認定發(fā)生爭議的,可委托雙方共同認可的工程質量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九)索賠申請
建設單位在竣工交付時,向房屋建筑所有權人(簡稱“被保險人”)提供由保險公司編制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告知書》(簡稱告知書),告知書中應列明保險責任、范圍、期限及理賠申請流程。被保險人在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期內認為房屋建筑存在質量缺陷的,可按告知書所述流程向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委托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專業(yè)服務機構提出索賠申請。
(十)核定賠償
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專業(yè)服務機構收到索賠申請后,應當在2日內派員現(xiàn)場勘查。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專業(yè)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被保險人索賠申請后的7日內做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之日起7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被保險人發(fā)出不予賠償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對于影響基本生活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申請,保險公司應當在收到索賠申請后的約定時限內先行組織維修或賠付;如對索賠內容有爭議的,保險公司須先行賠付,再按有關程序開展爭議鑒定。
(十一)代位追償
因法律法規(guī)或合同約定應由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責任方承擔的法律責任,并不因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而免責。
建設單位應當通過與保險公司簽訂協(xié)議的方式,約定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
保險公司對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合同約定的質量缺陷進行維修或賠付后,有權依法對質量缺陷的責任單位實施代位追償,被保險人與相關責任方應予配合。
(十二)其他
鼓勵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與建筑施工行業(y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參建方責任險等工程類保險綜合實施,全面降低工程質量風險。
二、工作目標
以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先行先試、逐步推廣為原則,充分結合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現(xiàn)狀,穩(wěn)步推進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逐步建立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具體工作目標:
(一)培育和發(fā)展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市場。通過市場化機制,市場供給圍繞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需求實現(xiàn)產品多元化和服務個性化,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覆蓋面達到工作要求,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市場健康有序。
(二)建立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制。風險評估、識別、排查的實施責任是保險公司,實施主體可以是保險公司內設專業(yè)部門或由保險公司聘請的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TIS機構)。工程參建各方應積極配合工程質量風險管理的實施主體開展工作,住建部門應對TIS機構的能力進行評估,對風險管理過程和結果進行監(jiān)督。
(三)逐步建立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確定制度的基本內容和實施的保障措施,明確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參與方的職責和工作內容,確保工作規(guī)范化、標準化。
(四)完善建筑市場信用評價制度。強化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信用管理,加快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誠信體系建設,發(fā)揮保險費率浮動機制,提高保險市場競爭意識,以市場化手段優(yōu)化社會資源配置,強化參建主體質量責任。
(五)保護建筑產權人合法權益。通過保險機制的建立以及保險信用管理,保障交付后房屋質量缺陷保修服務能力和水平,及時化解質量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
三、工作步驟
(一)準備階段(2019年7月—2019年8月)
試點地區(qū)對本地區(qū)開展試點工作的企業(yè)及項目進行專題調研,了解試點實施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研究探索試點工作的具體內容、措施,制定試點工作具體實施方案,確定一批試點企業(yè)和試點項目。
(二)試點階段(2019年9月—2021年6月)
試點地區(qū)有關部門要對試點項目情況進行跟蹤,對承保試點項目的保險機構提出明確要求,對TIS機構的能力進行評估,及時解決試點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不斷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對試點項目的投保模式、承保模式、全過程風險管理、TIS機構職責定位、工程質量缺陷爭議處理、承保理賠流程、保險責任爭議鑒定等進行跟蹤分析并及時給予幫助指導。要根據本地區(qū)實際,制定工程質量保險政策意見等,建立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管理制度,穩(wěn)妥推進工程質量保險試點工作。
(三)總結階段(2021年7月—2021年12月)
試點地區(qū)對試點項目進行回顧分析,梳理試點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總結項目試點過程中好的經驗和做法,研究試點實施方案的適用性和改進意見,為全面推廣實施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提供相關的政策建議。
省住建廳和海南銀保監(jiān)局總結試點地區(qū)推行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試點工作經驗,研究制定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進一步開放保險和建設工程質量風險管理市場,推動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設和運維過程中的監(jiān)管模式改革,為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房屋建筑工程建設做好制度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協(xié)調
試點地區(qū)應明確責任領導和責任部門,細化試點方案,分解工作任務,明確時間節(jié)點,建立試點工作評估機制。定期召開聯(lián)席會議,研究解決相關問題,指導協(xié)調試點工作推進,確保試點工作按計劃有序開展。
開展課題調研,不斷總結完善試點經驗。對實踐中發(fā)現(xiàn)的好做法、好經驗或出現(xiàn)的重大問題,及時總結、及時解決,并及時研究政策調整。
(二)積極創(chuàng)新,穩(wěn)妥推進
試點地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要大膽探索、先行先試,找準著力點和突破口,積極創(chuàng)新試點方式,利用信息化管理技術和手段,穩(wěn)妥推動試點工作。逐步建立起覆蓋建設工程全過程的、市場與現(xiàn)場聯(lián)動的閉環(huán)管理模式。對在試點中出現(xiàn)的新思路、新方法、新舉措,應給予鼓勵和支持。
保險機構、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機構、工程建設各參建單位要各司其責、通力合作,結合項目特點,統(tǒng)籌謀劃、精心組織、積極創(chuàng)新,通過試點發(fā)現(xiàn)和解決問題,探索控制工程質量的有效管理手段,為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化積累經驗和提供示范案例。及時將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確保試點工作順利推進。
(三)強化項目監(jiān)管和宣傳教育
省、市縣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保險試點項目運行情況的過程管控,做好監(jiān)督服務指導,切實履行對建筑市場主體的監(jiān)管責任,根據試點情況加強對試點項目創(chuàng)優(yōu)奪杯工作的扶持力度。銀保監(jiān)部門要加強對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相關政策的宣傳教育,及時回應廣大群眾和投保單位的訴求,增強全社會的保險責任意識,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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