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已離職人員及在職人員兩種情況,企業(yè)有不同的定薪策略。目前,國內較多的企業(yè)尚缺乏規(guī)范的薪酬體系,在招聘定薪方面缺乏明確、清晰地標準,有一定的模糊性與靈活性。在這種情況下,薪酬談判是企業(yè)與應聘者的心理博弈過程,企業(yè)需要在有效控制人工成本的同時,提高招聘后期薪酬談判的成功率。
一般情況下,已離職的人員因為工作選擇余地偏小,并且有較大的時間與經濟壓力,其求職目標更傾向于“保級”,其心理預期是尋找“相對平衡感”,即與前一份工作差不多就行。因此,定薪原則為比原薪酬略低、持平或者略高,在原薪酬的±10%區(qū)間內即可。比如,候選人前一個單位的薪酬為年薪10萬元,可定出9—11萬元的薪酬區(qū)間。至于這個薪酬區(qū)間選擇哪個薪點,可以根據一個外在性的指標確定——應聘者可選擇的空間,選擇空間較大薪酬可適當上浮一些,選擇空間較小則薪酬適當下調一些。而應聘者可選擇的空間,可以根據應聘者的求職能力、市場的同類職位招聘狀況(機會多少)、應聘者求職的時間緊迫性等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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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在職的人員因為其有更多的可選擇性,進可攻、退可守,也沒有時間壓力,求職目標更傾向于“晉級”,心理預期是尋找“相對溢價感”,即未來薪酬要明顯高于目前薪酬。因此,定薪原則為與原薪酬持平、略高或明顯高于,在原薪酬的“0%—+30%”區(qū)間即可,有特殊情況還可適當上浮。比如,候選人前一個單位的薪酬為年薪10萬元,可定出10—13萬元的薪酬區(qū)間。至于這個薪酬區(qū)間選擇哪個薪點,可以根據一個內在性的指標確定——應聘者意愿強烈程度,加入本企業(yè)的意愿很強則適當往下定薪,意愿較弱則適當往上定薪。應聘者意愿強烈程度指標,可根據應聘者對原公司的不滿意程度、離開原公司的緊迫性、對新公司的認可程度確定。比如,候選人是主動應聘的,該指標值就高,如果是企業(yè)主動獵挖的,則指標值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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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于離職人員,在職人員的薪酬浮動空間更大,因為應聘者有更多的砍價行為,以及原企業(yè)為了挽留員工可能會提升薪酬,從而提高了其砍價能力。這類應聘者與已離職人員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其存在舍棄成本,即應聘者舍棄目前所擁有的東西的成本,包括企業(yè)平臺、職位與權限、工作環(huán)境與同事關系、潛在晉升與加薪機會、年假、獎金、股權、工作地點、家庭關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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