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有條新聞在HR圈討論的很熱烈,很多HR都沒想到,20號發(fā)工資,居然也成了違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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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20號發(fā)上月工資,違法!
深圳市的一家公司,最近因為20號發(fā)上個月工資的事情,被員工告到了法院,這位員工莫某狀告的緣由,是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所以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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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xié)商不下,案件經過仲裁、一審、二審,終于有了結果,深圳中院二審認為公司此舉確屬拖欠工資,判決公司應當支付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總計為54481.7元,公司不服,又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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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再審稱:
1.二審判決中關于拖欠發(fā)放工資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莫某與我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其認可了工資發(fā)放日期為每月20日,因此我司沒有拖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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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審判決中關于拖欠發(fā)放工資的認定沒有結合實際,目前很多企業(yè)經營困難,工資發(fā)放很難及時到位,現行《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關于結薪日期的規(guī)定基本上得不到落實,二審判決無視企業(yè)的實際情況,作出了不利于促進社會勞動關系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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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公司請求依法予以再審。
廣東高院經過再審,作出了裁定:
本案為勞動合同糾紛,根據公司的再審申請事由,本案的爭議焦點,仍然是公司應否向莫某支付經濟補償金,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關系,二審法院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認定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每月20日發(fā)放工資,因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屬于無效條款,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資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因此莫某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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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莫某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資,認定公司應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為54481.7元,處理正確,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公司再審申請的上述事由及訴求,二審判決已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和論述,并無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公司申請再審也沒有提供新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故其再審申請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規(guī)定。依照規(guī)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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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
二,發(fā)工資的那點貓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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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個新聞,估計不少HR都要捏把汗,也有很多HR產生了疑問:啥時候發(fā)工資,才是合法的呢?這一切,其實要看產自深圳這個城市的一條特色法律了,《深圳工資支付條例》中有一個特殊的規(guī)定,算是中國獨一無二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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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五日;因生產經營困難,需延長五日以上的,應當征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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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點說,深圳的企業(yè)發(fā)工資,必須要趕在次月7號之前,如果公司有正當的特殊理由,可以延遲5天發(fā)工資,也就是最晚要在12號前發(fā),前提是要有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的書面同意,實在是瀕臨倒閉、即將破產了,在經過工會或員工本人書面同意后,最遲可以在22日發(fā)工資,但不能是常態(tài),需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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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就是因為公司20日支付工資,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所以被認定屬于拖欠工資。54481.7元為深圳的公司們,敲響了警鐘:別再天天想著拖欠工資了!認識很多法盲老板,他們都共有一個特征:晚發(fā)工資,五險一金能省就省,更囂張一點的,勞動合同都拖著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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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遇到個職場老油條,都能讓他們翻個大跟頭,所以他們傾向于招剛畢業(yè)的小白,其實拖發(fā)工資的原因,也很好分析出來:這么多錢哪怕放余額寶里,每天的利息都不是一筆小數目,拖一拖,明面上來看,對他們只有好處沒有壞處,判斷一家公司如何,直接在面試時詢問公司的發(fā)薪日,就能大致看出來,10號之前發(fā)工資的,甚至當月發(fā)工資的,大部分都屬于制度健全、管理規(guī)范的大公司,現金流充足,公司也穩(wě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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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發(fā)薪日與節(jié)假日、休息日沖突,往往會提前發(fā)放。年終獎一般會在次年初發(fā)放,過節(jié)福利、加班補助、高溫費、帶薪年假、年終獎也都會安排的妥妥當當,10-15號發(fā)工資的公司,會比上面的企業(yè)差一些,但也不會差到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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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jié)假日和福利之類的,一般也不會少,但是可能會沒有年終獎或是雙休日,至于16號之后發(fā)工資的公司吧,一般就是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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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金流真的緊張,每個月都要回一回血,才能發(fā)的起工資
2.人員流動高,所以試圖扣押員工將近一個月的工資,來逼對方做好交接等事宜,或者找借口扣工資
這兩種情況,不論哪種,都夠員工們喝一壺的了??疵靼琢司统迷缗?,別回頭,不過如果你的公司在深圳,那么你就可以試著像文中的這位員工,給前老板一個痛的教育,以惡制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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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發(fā)工資時間的問題,還有分批發(fā)的貓膩,很多公司會表明,為了給員工避稅,工資將分批分時間,甚至分不同的公司,把錢打到員工的卡上,工資數額不變,這么做聽起來似乎很為自己的著想,可一旦出現勞動仲裁,那么工資和賠償金將會出現很大的爭議,對于勞動者來說,將會吃大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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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這些扣工資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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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都有制定自己的規(guī)章制度,可有些制度,一直在違法的邊緣反復橫跳,大家可以對號入座,自查一下,避免被人抓小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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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班遲到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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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扣工資,是很多公司約束員工的一種常見手段,在1982年國務院頒布施行的《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曾賦予了企業(yè)的罰款權??上В摋l例已經在2008年1月15日廢止。
也就是說,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單位已經不再具備罰款權,因此即使員工遲到,公司也不能進行罰款。
2,用人單位為籌集捐贈錢款,強扣工資
之前就遇到過一個投稿,自家孩子的學校要求捐款賑災,父母給了孩子捐款后,公司又強行每人扣除100元,用來捐款賑災,而根據《公益事業(yè)捐贈法》第4條的規(guī)定,職工有權自行決定捐款的數額,是否捐款以及如何捐款都必須出于職工的自愿,任何用人單位都不得強行扣除職工的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克扣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捐多少、捐不捐,該由員工自行決定,公司不能強行扣除。如果強行扣除,遭到員工投訴,捐款要退,賠償可能還要給,別用愛心綁架任何人,愛心應該是發(fā)自自己的內心,而不是演變?yōu)榈赖陆壖堋?/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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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孕期女職工產檢扣工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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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問題解答》中就產前檢查曾進一步解釋為,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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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一下,產檢=上班。不僅不能扣工資,還要減輕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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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請假扣3倍工資、員工辭職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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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應該按照員工實際的請假情況來定,但無論如何,不能按照3倍工資來扣,而以扣工資來威脅辭職員工,甚至拖欠工資,同樣都屬于違法行為,《勞動法》第50條規(guī)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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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申請仲裁,那么公司是跑不掉的,這次的事件足以給老板們敲個警鐘了,別拿無知當借口,出來混,都不容易,欠得多,遲早都要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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